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%提高至75%
近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科技部联合印发《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
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50%提高到75%,这对于对科技创新企业而言是重大利好。
有专家指出,以往科技创新往往集中于科研院所,高校,一线企业反而较弱,这与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等制度有关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扣除比例提高,对于鼓励企业创新有实际意义。
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4月12日在解读“税收优惠助力企业发展”各项工作表示,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再加力。一是政策面扩大,产业导向更加清晰。新修订的政策采取反列举的方式,较原政策的正列举方式,享受政策的行业范围明显扩大。二是靶向性突出,服务国家创新战略。从修订的内容看,咬定“研发”不放松,在原来允许扣除的范围基础上,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研发活动实际,加计扣除费用范围更广。三是跨部门协调,完善争议解决机制。发生税企争议时,税务机关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和复核工作,帮助企业快速有效解决问题。
财政部部长肖捷此前曾表示,这项政策更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,用财政减收换来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是值得的。
另悉,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将由科技部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。